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LVGN6051 联合安罗替尼治疗局部晚期、转移性或复发难治软组织 肉瘤的开放式、多中心 Ib/II 期临床试验
二、
入选标准
1. 14-70 周岁,(14 周岁≤年龄<18 周岁的儿童需体表面积>1.5 m2 )确诊为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软组织肉瘤。
2.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受试者必须在试验前对本试验知情同意,并由本人(14-18 岁的儿童需要患 者及其监护人均)自愿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受试者或其监护人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方案规定完成试 验。
3.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1。
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估计的预期寿命至少为 90 天。
5. 充分的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血红蛋白(Hb)≥ 90 g/L,和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 /L,和血小板计数(PLT)≥ 75×109 /L。
6. 肝功能充分,定义如下:
总胆红素≤1.5×ULN;对于 Gilbert 综合征或家族性良性非结合性高胆红素血 症导致血清胆红素升高的受试者,≤1.5×ULN。
AST≤1.5×ULN,AL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水平在治疗范围内。
淀粉酶和脂肪酶≤1.5×ULN。
7. 肾功能充分,定义为血清肌酐清除率估计值≥50 ml/min(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 计算)或血清肌酐≤1.5×ULN。
8. 从签署 ICF 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 120 天,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避免异 性性交或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如果女性在参加本研究期间怀孕或怀疑怀孕,应 立即通知其主治医生。
三、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抗 CD137 或其他免疫治疗,包括双抗治疗。
2. 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时距离上一次抗癌治疗还没有达到 5 个半衰期(包括 试验用药品或装置)。对于半衰期大于 5 天的抗癌治疗,洗脱期≥28 天即可。
3. 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放疗[中枢神经系统(CNS)放疗除 外,需要≥ 28 天的洗脱期]。
4. 已知活动性 CNS 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例外: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 只要病情稳定,无新发或扩大的脑转移或脑水肿的证据,并且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至少 7 天未使用类固醇治疗脑转移,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5.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
6. 对 mAb 治疗有≥ 3 级的过敏反应或已知或疑似对试验用药品成分过敏。
7. 通过 Fridericia 公式(QTcF)校正的基线 QT 间期> 480 毫秒或已知患有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
8. 有≥ 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病史的受试者。例外:甲状腺功能减退、1 型 糖尿病和皮肤 irAE 不影响入组(但既往有 Steven Johnson 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 死松解症或其他严重形式皮炎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根据美国糖尿病协会建议, 1 型糖尿病受试者糖化血红蛋白(HbA1c)应控制在< 8%。
9. 由于任何原因正在接受免疫学治疗的受试者,包括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7 天 内或参加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长期使用相当于> 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性类固 醇。注:允许使用相当于≤ 10 mg/天泼尼松当量的吸入性或局部类固醇或全身性 皮质类固醇,同样允许短期使用相当于> 10 mg/天泼尼松剂量的皮质类固醇(例 如,造影前预先给药)。
10.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全身免疫刺激剂[例如白细胞介素-2(IL-2)、 γ-干扰素(IFNγ)]治疗。
11. 既往或目前患有活动性或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重症 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 病、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血管炎或肾 小球肾炎,并且在过去 2 年内需要接受系统治疗,或正在接受针对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的系统治疗(例外情况:白癜风受试者或已缓解的儿童期哮喘/特应症、 激素替代治疗后已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已控制的哮喘、I 型糖尿病、Graves 病、 桥本氏病或获得医学监查员批准的受试者)。
12. 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的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 梗死、纽约心脏协会 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注:如 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并且筛选期心电图(ECG)显示心律已 控制,则心律失常受试者可以入组。
13. 控制不佳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每月需要≥ 1 次引流的复发性腹水。
1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发生需要静脉输注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未 愈合的伤口或溃疡。
15. 目前有间质性肺病或需要口服或静脉输注糖皮质激素等治疗的活动性、非感染性 肺炎的证据或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