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信息:一项在t(11;14)阳性复发性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比较venetoclax 加地塞米松与泊马度胺加地塞米松的3 期、多中心、随机、开放性研究
二、
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流程之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经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2.成年男性或女性,≥18 岁。
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筛选期,实验室值符合以下标准: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00/μL;受试者可以使用生长因子支持以达到ANC合格标准; 血小板:≥ 50,000/mm3。对于骨髓瘤累及>50%骨髓的受试者,允许血小板计数≥30,000/mm3 。受试者在为合格标准进行血小板计数前72 小时内不可以输注血小板; 血红蛋白≥ 8.0 g/dL;受试者可根据机构指导原则接受红细胞(RBC)输注以符合该标准;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总胆红素≤ 1.5 倍ULN(有病史记录的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可允许总胆红素> 1.5倍ULN); 通过收集24 小时尿液或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30mL/min(使用实际体重计算); 经血清白蛋白校正的血清钙≤ 14.0 mg/dL(≤ 3.5 mmol/L)或离子钙≤ 6.5 mg/dL(≤ 1.6 mmol/L)。
4.愿意并能够遵守本方案要求的流程。
5.愿意并能够接受预防性抗血栓治疗。
6.根据标准的IMWG 标准诊断为MM 并有病史记录。
7.受试者的ECOG体能状态评分≤2。
8.受试者在他们上次治疗结束后的60 天或60 天内有记录的疾病进展。
9.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少2 线治疗。 1 线治疗包括至少一个完整疗程的单药治疗、一个由几种药物组合而成的治疗方案, 或计划好的多种方案的序贯疗法。
10.受试者必须至少接受过连续2 个疗程的来那度胺,且为来那度胺复发性/难治性(R/R),定义为下列任一情况: 受试者在完成治疗的60 天或60 天内经历PD; 受试者表现出PR 或更好的缓解,但在停止治疗后6 个月内复发。
11.受试者必须至少接受过连续2 个疗程的蛋白酶体抑制剂(bortezomib、carfilzomib 或ixazomib)。
12.受试者筛选时有可测量的病灶,定义为下列至少一项: 血清M-蛋白≥ 0.5g/dL(≥ 5g/L);或 尿M-蛋白≥ 200 mg/24 h;或 涉及的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FLC)比率异常时,FLC≥10 mg / dL (100 mg / L)
13.受试者有由中心实验室通过FISH确定的t(11;14)阳性MM。
14.如果既往进行过干细胞移植(SCT ),没有证据表明现在有移植物抗宿主病 (GvHD)。
15.所有女性受试者(不具有生育能力者除外)在开始治疗前10 至14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阴性,所有女性受试者基线时(不具有生育能力者除外)在首次给药前24 小时内的尿液妊娠试验阴性。
16.如为女性,受试者必须为绝经后,或接受过永久性绝育手术,或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至少30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 天使用至少2种研究方案指定的节育方法
17.如为男性,受试者处于性活跃期且有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性伴侣,那么他必须同意从研究第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0 天期间使用研究方案指定的避孕方法
三、
排除标准:
1.使用venetoclax 或其它BCL-2 抑制剂或泊马度胺的治疗史。
2. 在过去3 年内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包括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以下除外: 经充分治疗的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局灶性鳞状细胞癌; 前列腺癌Gleason 6 级或6 级以下,且停止治疗后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水平稳定;或 既往存在的局限性恶性肿瘤并进行了根治性手术切除(或用其它方法治疗),目前没有疾病的证据,在研究期间不太可能影响生存。
3. 既往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 随机前16 周内的同种异基因或同基因SCT;或 随机前12 周内的自体SCT。
4. 已知的MM 中枢神经系统受累
5. 在过去六个月内具有临床意义的肾脏、神经、精神、内分泌、代谢、免疫、心血管、肺或者肝脏病史,这些疾病在研究者看来,会对受试者参与研究产生不利影响
6. 已知过敏史、超敏反应病史,或对任何研究药物或辅料,或沙利度胺衍生物的不耐受史。
7. 下列情形之一: 非分泌型MM; 活动性浆细胞白血病,即根据标准分类,外周血浆细胞达20%的外周血白细胞或>2.0 × 109/L 循环血浆细胞; Waldenstrm 巨球蛋白血症; 原发性淀粉样变性; POEMS 综合征(多发性周围神经病、脏器肿大、内分泌障碍、M 蛋白血症、皮肤病变);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基于筛选期中心实验室血液检测的活动性乙肝(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肝感染;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控制不佳的心绞痛、心律失常、首次用药6 个月内的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3; 在首次给药前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在研究参与期间计划进行大手术; 在首次给药前的14 天内发生需要治疗(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的急性感染; 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高血压;或 在首次给药前2 周内的周围神经病变≥3 级或≥2 级伴疼痛。
8. 受试者在随机前的5 个半衰期或2 周内(以较长者为准,如果半衰期未知的话为2周),以及直到任何研究药物末次给药,接受任何系统性抗骨髓瘤治疗。对于抗骨髓瘤单克隆抗体,受试者应在随机分组前观察30 天的洗脱期
9. 受试者在随机前2 周内接受抗骨髓瘤放疗
10. 受试者在随机前2 周内,接受每日> 4mg 的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单次剂量> 40mg 的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
11.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 周内,全身使用细胞色素P450 的强效或中效抑制剂或诱导剂。
12.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1 周内,全身使用CYP1A2的强效抑制剂。
13.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3 天内食用葡萄柚、葡萄柚产品、塞维利亚柑橘(包括含有塞维利亚柑橘的果酱)或杨桃。
14. 受试者在随机前8 周内接受任何活疫苗。
15. 受试者在参与研究期间预期使用禁忌药物或食物
16. 女性受试者为孕妇、正在哺乳或考虑在研究期间怀孕和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 天内怀孕
17. 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 天内考虑生孩子或捐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