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一项评估IMM01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b/II期临床研究
二、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3.预期生存时间≥12周;
4.临床诊断: (1)第一部分 Ib 期剂量递增研究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包括抗 PD-1/PD-L1 单抗单药或联合方案治疗失败),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恶性黑色素瘤、肝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三阴乳腺癌、小细胞肺癌、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癌、胰腺癌等; (2)第二部分II期剂量扩展研究阶段:分为五个队列; 队列1:1A: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SCCHN)患者; 1B: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至少一线系统标准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 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卵巢上皮癌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其中BRCA1/2突变的患者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 队列3:3A: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患者; 3B: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的广泛期SCLC患者; 队列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HCC患者,既往接受至少经过一种全身治疗失败; 队列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食管鳞癌及其它晚期实体瘤患者
5.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6.体力状况评分 ECOG 0 或 1 分;
7.对于肝细胞癌(HCC)患者需具备 Child-Pugh 评分 A 或 B,不伴有肝性脑病;
8.骨髓及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 蛋白≥90 g/L;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均≤2.5×ULN;如果有肝转移,则 TBIL≤3.0×ULN,AST 和 ALT 均≤5.0×ULN; 注意:对于 HCC 伴肝硬化患者 AST 和 ALT≤5.0×ULN,TBIL≤3.0×ULN,白蛋白 ≥28 g/L 可以接受入组。 ?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 证实); ? 肾脏: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以外); 注意:对于 HCC 患者 INR≤2.3×ULN 可以接受入组入组。
9.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相关不良事件恢复至(NCI CTCAE v5.0)≤1 级(脱发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 2 级的神经毒性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0.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三、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接受过最后一次全身性抗 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 疗、小分子靶向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和内分泌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 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 前 1 周内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2. 既往接受抗 CD47 单抗/SIRPα 融合蛋白治疗;
3.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 经治疗的脑转移的 患者(如手术、放疗),且治疗后稳定至少 2 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无新发转移 病灶或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研究药物给药前≥3 天停药皮质类固醇激素;b. 未经治疗 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且脑转移灶的长径≤ 1.5cm;
4.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 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3-4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 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 括 QTcF 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入组前 6 个月内脑血 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5. 首次给药前 3 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6. 有因晚期恶性肿瘤或其并发症或严重肺部原发疾病导致的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 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 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7.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a.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b.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c.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
8.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的疾病;
9. 需穿刺引流治疗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0.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检测下限);
11.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其他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2.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除外: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已控制的乳糜泻。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 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
13. 4 周内有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4.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过敏史,或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史(CTCAE 5.0 分级大于 3 级);
15.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抗肿瘤疫苗治疗或计划接受抗肿瘤疫苗试验;
1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 12周进行大型手术;入组前 2 天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8. 近 1 年内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19.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20.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免疫相关毒性,导致永久停药者;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