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评估SCT-I10A联合标准化疗(顺铂/5-氟尿嘧啶)一线治疗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临床研究
二、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
2. 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原发部位为口腔、口咽部、下咽部或喉部;
4. 无局部根治性治疗指征的复发性和/或转移性HNSCC;
5.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版本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放疗结束3个月后出现过明确的疾病进展,才可被选为靶病灶;
6. 可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PD-L1免疫组化检测;(2年内)
7.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中性粒细胞≥1.5×l09/L,
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无肝转移者ALT和AST≤3×ULN,有肝转移者ALT和AST≤5×ULN;
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3 ×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分;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心脏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三、
排除标准
1. 适合局部治疗且有局部治疗意愿的患者;
2. 接受过系统化疗,但不包括作为多模式治疗的一个环节针对局部晚期疾病进行的化疗(此项治疗结束时间必须距首次试验用药6个月以上);
3. 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多模式化疗完成6个月内疾病进展;
4. 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CTLA-4抗体或靶向作用于T细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或药物的免疫治疗;
5. 5年内出现过或当期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
6.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西妥昔单抗治疗;
7. 根据常见不良事件术语(NCI CTCAEv5.0)的标准,已有外周神经病变≥2级;
8. 伴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2周,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停用类固醇。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无病变>1.5cm)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